有关单位:
为了对现有标准体系进一步补充完善,促进饮料行业产品创新升级。经过企业申请、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审核,现对《营养素饮料》等4项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公开征求意见,拟立项标准名称和立项目的及意义,见附件。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月18日前将意见及理由返回邮箱:ypf@chinabeverage.org。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2020年2月26日
附件:
《营养素类饮料》等4项团体标准立项名称和目的及意义
标准名称 |
立项目的及意义 |
《营养素类饮料》 |
国内外营养素类饮料呈现出发展迅速的趋势,但是目前中国缺少相应标准予以指导产品创新,规范产品发展。该类饮料在原料使用、产品声称等方面均需要标准规范。 为了规范营养素类饮料的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定营养素类饮料技术要求,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有助于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企业执行。在营养素类饮料品类快速发展之前,制定合理标准,引导产品创新与发展方向。 |
《饮料浓浆》 |
饮料浓浆是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释或稀释后加入二氧化碳方可饮用的制品。比如用于餐饮的碳酸饮料浓浆、为了集团各饮料工厂生产标准化和便利化的饮料浓浆以及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等,该类产品在国内已存在多年,已经成为饮料行业不可或缺的品类。但目前企业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可依。经行业调研,建议尽快制定《饮料浓浆》团体标准。 《饮料浓浆》团体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我国该类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市场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
《固体饮料》 |
近年来固体饮料发展较快,但由于其剂型和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相似,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被曝光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相应的标准法规予指导产品创新,规范产品发展,尤其在原料使用、产品声称等方面。 国家标准《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于2013年发布以来,对促进固体饮料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发布时间较早,随着产品的更新迭代,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生产和监管需求。鉴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清理整顿的实际情况,暂时无法对《固体饮料》国家标准进行修订,故有必要在原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固体饮料》团体标准的制定。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固体饮料的生产和流通,保证产品质量,引领固体饮料的创新发展;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和技术要求,有助于国家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企业执行,促进固体饮料行业健康发展。 |
《饮料制造取水定额》 |
解决水资源供需缺口的主要途径之一是节约用水,而制定取水定额是缓解我国水资源现状严峻这一国情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节水管理深入改革的客观要求。 《饮料制造取水定额》(QB/T 2931-2008)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指导饮料制造行业节水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有力地推动了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大型企业节水水平逐年提高,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我国饮料工业发展速度较快,中小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仍然存在可下降空间,不少企业的工艺、设备和管理相对落后,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相对较低,水的重复利用率相对不高。 因此,在原行业标准基础上制定团体标准,完善补充相关取水定额的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饮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节水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建设节水型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