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一些针对2022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案的回复,部分内容涉及保健食品和新食品原料,现为大家摘录如下:
据了解,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目录的提案》、《关于将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和《关于促进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资源食品发展的建议》,分别就将氨基葡萄糖和N-乙酰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食品原料进行了建议。
关于将杜仲叶提取物列入新食品原料
针对代表建议的将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食品原料发展,卫健委经商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后表示,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的核心是对食品安全进行审查。卫健委于2009年、2014年分别批准杜仲籽油(2009年12号公告)、杜仲雄花(2014年6号公告)作为新食品原料,促进了杜仲产业发展。杜仲叶提取物申报新食品原料需明确具体名称、成分等基本信息。
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管理改革,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立足法定职责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杜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关于将氨基葡萄糖、N-乙酰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
卫健委在回复中特别指出,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的核心是对食品安全进行审查。针对新食品原料方面,卫健委表示,本着支持产业依法健康规范发展的精神,根据相关规定,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其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等材料。卫健委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关于将氨基葡萄糖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方面,卫健委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后表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使用,原料对应的功能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可实现标准化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食审中心提出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申请人应提供原料名称,用量及对应的功效,工艺要求、质量标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原料技术要求,人群食用的不良情况等研究材料。符合要求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从氨基葡萄糖类原料的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性进行了系统研究论证。
关于加快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
在回复《关于加快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时,卫健委表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工作组将益生菌定义为“当摄入充足的数量时,对宿主产生健康益处的活的微生物”,其定义本身包含对于人体“产生健康益处”的健康效应特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标识、功效及声称要求等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6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为规范食品用菌种的安全性管理,目前我委已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菌种安全性评价程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依法依程序做好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关于制定标准明确山茶油保健功效
在回复《关于制定标准明确山茶油保健功效的建议》时,卫健委表示,为规范食用油的安全性管理,我委组织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GB 196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8955-2016)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保障食用油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若产品进行保健功能声称,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管理。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制定、调整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