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并不仅仅是指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其包装材料、包装方法也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于产品标示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标明的内容能否满足国家法规、标准及实际应用的要求,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产品信息,是否便于消费者选购等诸多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食品标签缺印、漏印、涂抹或标错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也对选购食品造成了一定影响。
1、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部分食品为追求包装的新奇,为使名称吸引消费者,用繁体字表示产品名称,未按要求使用规范汉字。GB7718-2011要求,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部分标称生产的茶叶、代用茶标签标识有“降压、醒酒”或“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GB7718-2011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果该种食品要标示保健功效,则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香芋冰激凌”、“水果月饼”和“香蕉牛奶”等产品实以食用香料为主要赋香剂制成,应正确标注为“香芋味冰激凌”、“水果味月饼”和“香蕉味牛奶”。
特别注意的是某些乳饮料,一些厂家为迎合孩子口味,添加了一些国家允许的色素、甜味剂和酸味剂,却在食品名称标注上做文章,如标注为“XX牛奶”、“XX酸奶”,使其混淆为蛋白含量高的乳制品。六岁以下的婴幼儿不适宜吃含有化学添加剂的食品,因其免疫系统尚未成熟,肝脏解毒能力较弱,易对肝脏造成损害。家长们在购买时除关注食品名称标识外,还需注意产品执行标准区别乳制品与乳饮料。乳制品是指液体奶(如鲜牛奶、纯奶和各种花色奶)、发酵奶和固体奶粉。
包装袋正背面产品名称不一致,名称多字少字情况普遍。以茶叶举例,如包装前面名称是“高山毛峰”,包装背面名称是“高山毛峰茶”。还有部分香菇干制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珍珠菇”,背面标注“香菇”。GB7718-2011要求,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数字字符高度小于1.8mm和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相应要求也是食品标签常见的问题。GB7718-2011要求: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的高度≥1.8mm;
对于最大表面面积≥10cm2但≤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GB7718-2011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的高度可以<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对于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中文字高应≥1.8mm,kg和mL等单位或者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1.8mm。
2、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标示不规范
食品预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罐装日期,是将食品装入或者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位的日期。部分产品包装物正面往往只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等,而净含量、配料、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在包装的另一面,消费者不易直观看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及保质期应该清晰标注。如果生产日期标示“见包装物某部位”,应标示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但抽查中发现,部分方便面、方便食品、膨化食品、豆干、糖果制品的生产日期位置标注不固定;部分灌装乳饮料印制模糊。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的产品有被篡改可能。
媒体曾经曝光过某超市用有机溶剂将乳饮料的原始喷制生产日期拭去,重新到打印社印制生产日期,人为延长食品的销售时间。消费者挑选此类产品应谨慎,同时生产者应清晰印制生产日期,提高防伪度。日期标志最常见的是生产日期标示“见包装”,以致生产日期难以找到。GB7718-2011要求,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应当区分情况,包装体积较大的,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分,如“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见内袋封口处”等形式;方便消费者找日期信息。
独立包装的糖果类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产品信息大部分标注在食品大包装袋上。蜜饯、江米条等油炸类糕点大包装袋上的食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是销售时一般由超市进行简单包装后贴上条形码出售,消费者购买时无法识别此类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消费者在食用此种食品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健康威胁。
个别企业的生产日期存在加贴方式。GB7718-2011要求,“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贴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需要注明的是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标准规定。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可以选择以下3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有些包装上未标示保质期,最常见的问题是标示保质期但未标示贮存条件。贮存条件与保质期相辅相成。部分食品企业为了节省贮存成本、节约贮存空间或者利于销售,并未按照贮存条件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保存,增加了该种产品在保质期内变质的潜在风险。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时间按产品执行标准后备注说明的为准。
3、配料表标示有误
部分茶叶、代用茶认为茶叶、代用茶原材料就是鲜叶加工后单一成分组成的食品,如普洱、金银花等,产品名称就直接反映了配料成分,配料表是多余事情,GB7718-2011要求“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有些产品的配料表标题仍使用“成分表”、“成分”等不规范称谓做标题。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4、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
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的标题要为“净含量”。如果标示使用“净重”、“毛重”等都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存在部分标示不规范和净含量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问题。“净含量2000g”、“净含量2公斤”和“0.250kg”应该正确标示为2.0kg、2千克和250g。质量大于等于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千克或kg、质量小于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克或g,应当使用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或kg。
多组合包装时,部分产品大包装未标示总净含量和规格。GB7718-2011要求,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采用下列形式: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0克×5,或5×40克,或200克(40克×5),或200克(5件);净含量:200克规格:5×40克;净含量:200克规格:40克×5;净含量:200克规格5件;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100克+50克×2),或200克(80克×2+40克);净含量:200克规格:100克+50克×2;净含量:200克规格80克×2+40克。
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形式(GB7718-2011附C示例):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或200克(40克×3,40克×2);或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或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或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标示规格。
5、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不规范
产地标示不规范是所有食品标签标示中最常见、最严重的问题。GB7718-2011要求,“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目。
有些产品没有标示产地误以为有厂址就可以了,其实一些大型食品企业集团,他们的生产基地遍布全国,不同地方同一天生产出同批号产品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便于产品溯源,标示食品产地的最好办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市地域。”因此,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产地”项)。
有些食品产品虽然标示了产地,但其标示方式不正确。按规定,产地要求标示到行政区划地级市区域,有些产品直接标注到县级市区域,这种标示方法虽然不让消费者误会,但却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于原产地或地理标志产品必须标到划定内的区域。
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
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区域;
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对于食品分装企业,必须同时标注分装地和生产地,对于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要分别标注。
生产地址不详细、标注两个生产单位、未标示联系方式和标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也是最常见的问题。无标示联系方式则让消费者无法联系也是最常见的问题。无标示联系方式则让消费者无法跟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取得联系,对产品的质量失去追溯的渠道,所以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都强制要求“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6、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该规则规定了强制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市售抽查的产品中营养标签存在的问题有营养成分顺序标示错误、修约间隔错误、5种营养素未突出标识等情况。能量、钠修约间隔为1,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均为0.1。通则还要求明确标出反式脂肪酸含量,反式脂肪酸多存在于饼干、蛋黄派、巧克力和沙拉酱能常见食物当中,食用过多易引起心脑血管疾病,但是这类产品中反式脂肪酸标注少之又少。
值得注意的是,市售许多食品营养标签中的很多项目标注值都为“0”。比如配料表中写有氢化植物油,反式脂肪酸标注却为“0”;食物中用到食用油,胆固醇却标注为“0”,这种标注往往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类产品中不含此类物质。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每100g产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小于等于0.3g,即可标注为“0”,所以,营养标签上标注反式脂肪酸为“0”,意思是它的反式脂肪酸含量非常低,并不是绝对的零含量。
能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酸、胆固醇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都可以标注为“0”。我国,以每100g或100mL食品为单位,当其能量低于17kJ时,即可标注为能量“0”;胆固醇含量低于5mg也可标注“0”。其他的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钠和维生素等营养标签标定项目均有其标定界限值。
营养标签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包括营养素含量波动较大的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
营养标签符合“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规定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为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征的说明,鼓励符合“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规定条件的预包装产品,按营养标签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
7、生产许可标示不规范
食品预包装产品食品生产许可标示情况较以往有较大改善。国家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应当在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并要写上生产许可证号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8、产品标准代号标示不规范
标示作废标准。企业平时不注意收集产品标准信息,产品标准更新后,企业没有及时将标准号更新,由于新旧标准可能会在指标上有所调整,如果生产企业没有能及时把握到更改的信息,可能会生产出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无法保障产品的质量。产品标准代号书写错误,产品标准与QS审证单元不符,常见于速冻产品、调味面制品、部分肉制品等;某些茶叶制品如中小叶种产区生产的绿茶,在茶叶标签的标准代号标示“GB/T14456.2-2008绿茶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标注明显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容易引起消费纠纷。
GB7718-2011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如果生产企业执行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9、添加剂标示有错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为,"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被调查的24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样品中有22个批次的食品添加剂标注方式是正确的,2个批次标注方式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不符。
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生产企业改正该食品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行为,即在标签上正确标注配料表和使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规范情况产生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另一方面部分生产销售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食品标签上作不实宣传。消费者应具备相应常识,避免因误解食品标签造成经济及身体健康上的损失。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解读,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同时对优良生产者增加鼓励制度。对于成分复杂,涉及标准要求多的食品,可请专门咨询机构协助设计审核,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标签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