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产品恢复原产品名称问题
2019年1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其中第四部分第(二)条第5款规定“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
为妥善解决注册人的诉求,做好政策的顺利衔接,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2016年7月1日)至《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发布(2019年11月12日)期间,原产品通用名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未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但是符合命名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延续注册时按照审评意见要求变更通用名的,注册人可按照变更程序提出恢复原产品名称申请,经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同意恢复原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