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缺乏功效作用文献依据,如一铁皮石斛片,以铁皮石斛为主要原料制成,每日推荐用量为0.81g,其用量申报增强免疫力缺乏文献依据;如单一原料杜仲叶申报辅助降血脂文献依据不足,以大枣、龙眼肉、当归、熟地黄、白芍为配方申报抗氧化缺配伍及用量文献依据,以海参粉、牛磺酸为原料申报增强免疫力配方用量文献依据不足。 一片剂以玛咖粉与人参为主要原料,未能提供原料配伍相关文献。
2. 使用保健食品新原料,如草苁蓉、紫锥菊、谷胱甘肽等,未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和安全性评估材料;牛樟芝等仅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未能提供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食用历史和食用人群调查资料等安全性评估资料。
3.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磷脂酰丝氨酸,其含量、丙酮不溶物,色泽及性状与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质量要求不符。
4. 原料质检报告个别指标灰分等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
5. 使用灵芝菌丝体等为原料,缺乏规范的菌种鉴定报告。
1.产品规格不合理,一圆型片及一椭圆形软胶囊过大,吞服困难。
2. 小试工艺研究项目不全,中药提取工艺关键工艺参数选择未采用优选试验,或采用正交考验未以影响到评价最佳工艺参数的功效成分含量作为考察指标;中试仅提供工艺验证数据,未提供中试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修正情况,未提供中试工艺验证时间、地点、人员和设备清单。
3.一胶囊原料蛹虫草,一胶囊原料林蛙油,一片剂原料天麻粉,及一胶囊原料珍珠粉,加工过程及终产品均无灭菌工艺;一胶囊原料牛初乳,仅采用61~63℃巴氏消毒,无灭菌工艺;按药典规定,口服液湿热灭菌条件应为116℃、40min,121℃,15~30min,提供的灭菌条件为105℃、30min等达不到要求,亦未提供灭菌工艺试验研究资料。一产品生产工艺中鹿茸粉采用臭氧(强氧化剂)灭菌,无法保证鹿茸粉经臭氧灭菌后质量稳定性。
4.送审样品一大豆磷脂软胶囊渗油,一软胶囊内容物出现黄色和深棕色分层沉淀,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感官状态不符。
5.对于中药提取物粉末混合后未经制粒直接填充的情况,未能开展吸湿性的研究。与引湿性不同,吸湿性是指固体表面吸附水分的现象,可使粉末的流动性下降、固结、润湿、液化等,吸湿性可用临界相对湿度曲线确定应控制的环境相对湿度。
6.中药原料辐照灭菌后在洁净区外粉碎,洁净区划分不合理。
7.葡萄籽提取原花青素生产工艺为用75%乙醇提取,减压浓缩、喷雾干燥制成,与原花青素纯度达到95%不相符。
1.毒理学试验报告样品名称与申报产品不一致。
2.一胶囊原料“三七总皂苷”中总皂苷含量达到75%,提供文献表明该原料有一定毒性;一胶原蛋白粉剂,未能提供长期食用鳄鱼鳞食用地区、食用时间、人群无不良反应证明文件,鳄鱼鳞胶原蛋白长期食用安全性依据不足。
3.一胶囊产品毒理学30天喂养设计剂量不能覆盖功能学试验设计剂量,剂量设计不合理。
4.采用非定型包装、去辅料的样品进行试验,中试工艺生产中未体现非定型包装样品的生产和处理过程,检验机构未出具样品处理的具体要求及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5.菌种鉴定报告用菌种,未能提供与试验样品使用的原料具有明确一致性的证明材料。
1.一片剂,增强免疫力功能试验所用小鼠雌雄各半,不符合《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对试验动物单一性别的规定;一灵芝孢子粉,增强免疫力动物功能试验中,采用同一组动物进行抗体生成细胞检测ConA诱导的小鼠淋巴细胞转化及NK细胞活性测定试验,动物分组及动物功能试验设计不合理。
2.一辅助降血脂产品,动物功能试验显示该产品仅辅助降低胆固醇试验结果阳性,依据[2012]107号附件6《辅助降血脂功能评价方法》判定,该产品辅助降血脂动物功能试验结果为阴性。
3.人体试食试验未能提供规范的医学伦理批件,缺乏审查决定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明确阐述。
4.人体试食试验样品量大于中试量。
5.标签、说明书适宜人群包括幼儿的,未能提供食用安全性的充足科学依据。
1.一片剂,功能论证报告表明姜黄素、茶多酚与该产品功能密切相关,标志性成分未制订姜黄素、茶多酚;一胶囊,阐述海带提取物与产品功能相关,未制订海带提取物相关标志性成分。
2.一颗粒剂,产品研究和产品技术要求中标志性成分为“丹参素”、“总皂苷”,而检验机构检测报告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均测定“粗多糖、总皂苷”,未测定“丹参素”。
3.未能提供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资料,或者提供的方法学研究资料不合理,如粗多糖的检测方法学研究,以葡萄糖作为标准品,按粗多糖检测方法和步骤(含80%乙醇沉淀步骤)进行验证。
4.剂型为含片,未提供溶化性稳定性试验数据,可溶性颗粒剂未提供溶化性卫生学检测结果;以红花籽油、虾青素油作为软胶囊内容物未提供过氧化值稳定性试验数据。
上一篇:保健食品注册时关于术语的解释 |